【第1247期】受遗赠后三个月内未表示的,是否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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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某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三照顾其生活。刘某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刘天某患肝癌病亡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某,倒是刘三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某觉得刘三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三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后刘某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三继承。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巧儿说法:
根据《继承法》关于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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