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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50期】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7:45:0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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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任某预谋共同入户盗窃,窃取黄金手镯1只等财物。其间,陈某返回家中,发现了藏在室内的李某,情急之下击打其脸部几拳致李某面部受伤流血。李某为尽快脱逃与陈某从室内拉扯到楼梯后摔倒,从窗户翻出逃走,任某在此过程中逃离。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二人始终未还手,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