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1期】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杀人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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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军其父母、妻儿均曾遭其辱骂或者殴打致伤。其妻郑某右眼被吴某军脚踢失明。吴某军之女因不堪忍受虐打曾割腕自杀,后离家外出。吴某军酒后闹事,无故用农具砸打其子吴某头部,致吴某额部受伤。吴某军见郑某母子二人回家后,找茬殴打郑某。其子心生气愤,拾起地上一根废弃电线缠绕吴某军颈部进行勒拽,致吴某军死亡。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郑某二人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吴某军的暴戾,出于激愤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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