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2期】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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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某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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