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7期】以购车试车的名义得到试车机会后将车开走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欧某预谋骗取摩托车,以欲购车为名,提出要先行试驾摩托车。欧某以试驾之名驾驶该辆摩托车逃走。驾车逃离后即将摩托车占为己有。欧某将该辆摩托车交其女儿驾驶,当经过车行前面街道时,被车行的工作人员陈某等人发现。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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