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0期】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后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基本案情:
巫某经过应某家时,进入室内窃得摩托车钥匙一把、一字起子一把,并用窃得的车钥匙在门口试开车辆,在打开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后,因认为当时盗窃摩托车易被发现,遂先行离开。当晚巫某再次到该处,使用窃得的车钥匙将摩托车偷走。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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