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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62期】撤销监护资格的,是否可以恢复?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18:2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了此事,媒体也纷纷进行曝光。2017 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撤销了其对小丽的监护资格。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虽然孙某与小丽之间系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但是孙某对小丽(养女)实施性侵害构成的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孙某出狱后,即使确有悔改表现的,亦不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