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3期】发送有毒二维码,获取他人钱财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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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某伙同孙某,以扫码送礼物为诱饵,向多人发送带有病毒的二维码,诱使被害人用手机扫描该二维码后即中病毒,再截图发送短信到被害人手机号码上。通过修改支付宝密码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傅某某、孙某某、蔡某、高某、邱某某银行卡内的原有金额共计32083.77元。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黄某某、孙某以扫码送礼物为诱饵,发送带病毒的二维码,通过技术手段私自修改他人支付宝密码,转移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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