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6期】高空坠物,谁应担责?
基本案情:
孟某、马某、曹某和徐某四人分别按80%、10%、5%和5%的份额购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四人名下。四人约定:“每人每年居住3个月,其中,孟某住1-3月;马某住4-6月;曹某住7-9月;徐某住10-12月。”同年2月5日,孟某在入住该别墅时在二楼阳台上放置了一盆名贵兰花。2月6日,该盆兰花坠落,正好砸中了来家中做客的朋友王某,花去医药费2000元。
巧儿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为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本案中孟某作为事故发生时别墅的使用人,对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王某损害存在过错。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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