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2期】未取得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李某与喻某共同成立公司,各占该公司50%的股份。公司又称为“某车队”,喻某、李某以该公司作掩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中牟取高额利润。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喻某、李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均达数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