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3期】村干部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赵某利用担任某村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与该村文书张某商议后,在发放该村二组村民南水北调工程永久用地补偿费过程中,以在该村二组南水北调永久用地补偿费分配表中添加张某的方式,先后两次以张某名义套取人民币16万元。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张某分别是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文书,二人的行为并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两人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