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4期】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
鞠某担任某公司研发部硬件工程师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保存了由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部分软件。后鞠某与徐某、华某合谋,将其非法获取的软件复制、发行,以牟取利益。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鞠某与徐某、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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