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7期】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员工同意有效吗?
基本案情:
夏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咨询公司欲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夏某一再请求,咨询公司决定给夏某一次机会,再行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满仍未合格,咨询公司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关系。夏某无奈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要求公司再行与其约定试用期的申请,双方在新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在第二次试用期到期前,咨询公司找到夏某,称仍然对他不满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巧儿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劳务双方约定了第二次试用期,属于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约定无效,咨询公司不能依据此约定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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