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2期】以言语威胁迫使交易的,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以某装修公司的名义,与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共同合作小区内业主室内装潢所需水泥、砸墙打洞等业务。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入驻后小区业主装潢所需材料的供应业务开展。后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多次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该小区的业主、装潢公司的施工人员销售黄沙、水泥及承揽砸墙打洞等业务。半年期间,强迫交易十余次,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等三人是以完成交易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强迫交易,且强迫交易次数多达十余次,金额达到四万余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因此,其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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