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5期】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财物所有权归谁?
基本案情:
王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对玉镯。女儿小王作为唯一亲人在 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玉镯。小王于14日将玉镯卖给江某,但要求暂时借用3天,江某表示同意。15日,小王又以市价将玉镯卖给不知情的邱某,并交付给邱某。16日,小王再次将玉镯卖给曹某,但谎称玉镯暂借于邱某,愿将对邱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曹某,曹某欣然接受。
巧儿说法:
根据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 1.出卖人无权处分;2.买受人主观上善意;3.买受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动产已交付。
本案中,小王将已出售给江某的玉镯出卖给邱某系无权处分,邱某完全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已实际占有该玉镯。因此,邱某善意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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