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6期】承租人维修房屋的费用,是否可以请求出租人支付?
基本案情:
孟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徐某,双方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1万元。后接连阴雨,徐某发现屋顶漏水便请泥瓦匠前来维修,共花费2000元。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因为孟某作为出租人具有法定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徐某在无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对房屋的修缮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徐某有权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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