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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87期】超过试用期未作表示的,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17:46:59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某电器做活动促销,国庆7天,消费者可将任何一款电器带回家试用,满意者付费,不满意者随时退回。孟某于10月3日将一台空气净化器带回家试用。10月6日,孟某带家人前往云南大理古城旅游,将空气净化器一事遗忘。10月8日,某电器电话通知孟某付款。

巧儿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本案中,因为试用合同的试用期已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相应表示,依法应视为同意购买。因此,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孟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