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0期】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集资,实则无履行能力的,构成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
胡某以投资矿山、做金属生意、投资炼硅炉需要资金等为由,以2分到6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隐瞒无履行能力真相,先后向社会上不特定集资参与人王某、陈某、吕某等22人非法集资1.1亿余元,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归还前面集资参与人的债务、高额利息等,少部分用于投资经营。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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