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1期】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姜某设立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期间姜某频繁与柳某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明知姜某经营股票投资业务,仍将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并因此获利1006万余元。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姜某、柳某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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