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3期】强奸未成年妇女的,是否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邹某(男)作为王某(女)的家教老师,利用给王某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家中对未成年人王某进行猥亵,并且强行发生性关系。2016年12月,王某要求其父在家中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记录下王某被邹某猥亵的过程。2017年1月6日,王某报警,邹某被抓获归案。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邹某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亦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家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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