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6期】向“网恋对象”支付的费用,是否可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李某女士,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张某”为巩固恋爱关系,先后向李某转账6万元,且陆续购买价值合计2万元的礼物。后经公安机关立案,“李某”系30岁的男士,并抓获了李某。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李某以双方为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为由,拒绝返还。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张某以谈恋爱为目的,向李某转账现金及礼物价值约8万元。而李某伪装为女士与张某谈恋爱,其存在欺骗行为,欺骗金额达到3000以上,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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