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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97期】被“网恋对象”索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2 19:13:47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李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李某以“赚外快”的名义向张某推荐了一款“自用”的投资软件,声称稳赚不赔且回报率高,在情感与金钱的双重诱惑下,当李某一次次劝导张某加大投资力度、引导张某借高利贷来获取本金时,张某虽心有疑惑但也都一步步照着做了。直到最后一次投资,血本无归,不仅把前几次赚来的钱都赔了,还把借来的本金共计10万元都亏进去了,李某也失踪不见了。后查明该款“自用”投资软件为仿冒的真实网站地址。张某想要报警,不确定李某系恋爱关系,且投资行为系张某自己操作的,向公安机关咨询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此投资软件系仿冒网站,非真实的投资平台,且李某的行为并非以谈恋爱为目的,有合理理由认定李某以实施诈骗为目的与张某“恋爱”。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