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8期】为网络电信诈骗所得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转账、套现,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李某的朋友张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资金20万元,李某为张某此项20万元资金提供银行提现,并予以转账。后张某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李某提供了帮助,公安机关同时对李某进行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并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巧儿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虽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但是其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行为的张某提供帮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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