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9期】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由于二人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在运输鲜花的途中,张某食物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于是,张某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客户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最终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五折出售。刘某计算其损失将近5000元,后其向张某主张赔偿。
巧儿说法: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张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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