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0期】不履行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滥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余元。在陈某雇工滥伐林木期间,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宋某因天气炎热不想外出巡护,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滥伐林木行为。
巧儿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宋某在身为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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