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1期】受贿罪中的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某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补充耕地工程,杜某在国土局局长毛某的帮助下,取得由财政所出资的A补充耕地工程的开发权,以及由社会资金出资的B补充耕地工程的开发权。后杜某为感谢毛某对其在开发补充耕地工程过程的帮助,从其个人建行账户中取出人民币150万元送给毛某。
巧儿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杜某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取得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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