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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302期】通过未获得相关金融服务资质的平台吸收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20 17: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天使公司通过自建的、尚未取得国家相关的金融服务资质“天使投资”平台,,通过“天使投资”平台筹集资金,开展发放贷款、投资等业务。并承诺在之后1年,将按照年化利率40%还本付息。吸收到辛某等约5万人次合计约1亿元的资金。后辛某要求天使公司退还投资款,天使公司称目前投资期限未满,拒绝退还, 辛某向公司机关报案,要求天使公司退还投资款。

巧儿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天使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服务资质,具有“非法性”;通过“天使投资”平台向公众宣传构成“公开性”;以高额的回报作为宣传点构成“利诱性”;吸收近5万人的资金构成“社会性”,符合“非法集资罪”认定的标准,故天使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