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3期】P2P平台构成非法集资罪,其员工是否也购成非法集资罪?
基本案情:
未某的公司建立“公益众筹”平台,吸收公众存款3亿元,后因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其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张某因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的业绩,获得提成50万元。后公司及其公司的主要人员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主张自己只是公司员工,按照公司的安排履行工作,不构成犯罪。
巧儿说法: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本案中,张某属于管理层,且其参与到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并从中盈利,构成“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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