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4期】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B公司的经营单位,在从国外进口皮料的过程中,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确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皮料,并指使宗某与外商洽谈、接受外商制作的虚假单据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30615.87元。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在从国外进口皮料的过程中,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确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皮料,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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