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5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曹某驾驶一辆悬挂假牌照的黑色别克车行驶,为躲避交警盘查,曹某驾驶该车掉头,撞上巡逻警车后驾车逃逸。期间,曹某与一面包车相撞后,又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徐某夫妇驾乘的两轮电动车,致李某、徐某受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曹某撞人后并未刹车,继续驾车高速行驶。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曹某驾车高速行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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