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8期】员工代为签订的合同,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
基本案情:
A公司员工孟某被开除。为报复公司,孟某用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2吨柑橘购销合同。后B公司依约将2吨柑橘运送至A公司所在地。公司拒收,导致一半柑橘腐烂变质。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孟某虽被开除,但依然以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与B公司签订柑橘购销合同,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因此,A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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