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0期】交换考卷的,是否构成代替考试罪?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在考场上恰好邻座。张某及李某便暗中商议好,在交卷时,张某在自己试卷上写上李某的姓名,李某在自己试卷上写上张某的姓名,二人然后交卷。
巧儿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一般的代替考试,是指被替考者找一个替考者(枪手)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也属于代替考试,因为替考的本质是实际参加考试者与答卷上填写的考生信息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人。因此,张某李某构成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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