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4期】债权转移的,连带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孟某向张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1年,由马某作连带保证人。后张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面馆老板曹某,并分别通知了孟某和马某。
巧儿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未发生变动,对马某影响不大,且保证合同双方并未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因此马某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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