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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318期】雇工时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是否可以免责?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5 18:20:05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徐某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招雇张某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该站在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徐某则以事先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巧儿说法: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第一种无效免责条款,徐某不能因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