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8期】雇工时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是否可以免责?
基本案情:
徐某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招雇张某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该站在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徐某则以事先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巧儿说法: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第一种无效免责条款,徐某不能因此免责。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