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期】质权在实现时应不应当及于质物的孳息?
基本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李某,随同母马转移给李某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张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欲行使质权。双方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巧儿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虽然将母马出质于李某,但是张某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张某所有。
基本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李某,随同母马转移给李某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张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欲行使质权。双方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巧儿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虽然将母马出质于李某,但是张某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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