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2期】彩礼之殇,到底是谁的痛?
基本案情:
女方曹某与甄某自由恋爱,于2019年4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5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结婚后二人与甄某父母同住,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曹某与老人发生矛盾时,甄某对曹某没有出言维护,后二人分开打工期间很少联系,曹某要求与甄某离婚。甄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三个月,且因当初向曹某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曹某向其返还彩礼等款项。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曹某与甄某离婚,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向曹某给付彩礼等款项也造成了甄某家庭生活困难,曹某应向甄某退还部分彩礼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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