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3期】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缴物业服务费吗?
案情介绍:
罗先生、李先生分别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罗先生、李先生同时也反诉原告小区物业公司,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等。
那么,罗先生、李先生有权以此为由不缴纳物业费吗?
巧儿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时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关系明确,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小区有提供服务,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费,或在遭遇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损害行为发生时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即物业费不可以不交,但物业服务也必须到位。
本案中,罗先生、李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存在未能及时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违约行为,法院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并可以免除业主的物业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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