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4期】偷盗、破坏井盖有多严重,你知道吗?
基本案情:
某日夜间,赵甲、赵乙驾驶机动三轮车采取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某路段的下水井盖3个,后将井盖出售所得人民币1000元。
那么,赵甲、赵乙的行为还仅仅是简单的盗窃罪吗?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赵甲、赵乙的行为已经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而是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的最低刑起点即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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