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5期】在法庭上做假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基本案情:
杨某某将仲某某诉至法院,称仲某某自2010年6月至2014年8月向杨某某借款共计139150元,至今未归还。庭审中,仲某某称其已归还40000元,并提供由杨某某签字确认的还款证明等证据。经质证,杨某某对该还款证明予以认可,但对还款事实予以否认。
巧儿说法: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杨某某告知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杨某某均向法庭保证并如实陈述签署保证书。后又于庭后向法院出具检讨书,承认对还款情况的陈述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本案中,杨某某在仲某某已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仍坚持称仲某某未归还全部款项,已构成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最终决定对杨某某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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