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7期】用查封房屋抵债?靠谱吗?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
基本案情:
永发公司向小郭借款,前前后后一共借了800余万元。因永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便签订协议,约定永发公司用其凤凰苑小区的商业门面抵债。后永发公司迟迟不交付门面,小郭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永发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
巧儿说法:
法院审理中发现,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前,该门面已经被法院查封。审理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协议虽然有效,但被查封的房屋,依法不得转让,对小郭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有效。但以物抵债协议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小郭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自不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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