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8期】儿媳不赡养公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基本案情:
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阳某乙、何某每年承担赡养费。
那么,儿媳何某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呢?
巧儿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从中可以看出,公婆与儿媳虽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长子阳某乙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何某作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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