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9期】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居无定所怎么办?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房屋利用率,满足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后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基本案情:
严某(女)、张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相恋,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舟山市定海区的一处房产用于共同生活。双方约定该房屋赠与孩子,待其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张某自儿子出生后便不顾家,并沾染赌博恶习,严某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提出诉讼离婚,均被驳回。
2020年4月,严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巧儿说法:
被告张某不满一审判决,以一审时未考虑年满14周岁的儿子的跟随意愿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审中,严某表示对抚养权的变更遵循孩子的意愿,接受由其父亲抚养,但由于其离婚后居无定所,要求保留房屋的居住权。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定海某小区的住房赠与婚生子所有,待其成年后配合过户,但严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无权对该房屋行使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从该房屋腾退。
夫妻离婚时往往涉及房产分割,用居住权来解决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可以更好平衡夫妻双方利益,避免矛盾纠纷。根据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婚姻法及规定的居住权,仅仅是一种暂时性居住权、债权性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使用的居住权仅仅给予了当事人生活居住的可能性,无法给予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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