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352期】不懂“竞业限制”,小心吃大亏!!!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13 18:46:52 浏览次数: 【字体: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竞业限制的人员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基本案情:

至于财务、低级别的销售人员等是否可以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特定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具体条款的约定应当合情合理。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某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3年10月,张某离职,某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原离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某A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该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呢?

巧儿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本案中,张某2013年10月于原公司离职,2016年1月才入职某A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该公司无权要求张某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