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
归档时间:2020/12/22 17:50:34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357期】车祸过时报案不赔偿 此类“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19 16:06:38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该地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后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巧儿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我们承认,保险公司制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但是,交通部门已经对此事故有明确的责任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属于“霸王条款”,于法无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