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8期】“酒桌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今年夏天,69岁的某地市民赵先生组织全国各地400余名老战友齐聚其家乡,参加某纪念活动,老友们如约相继抵达该地,在当日饭桌上,赵先生拿出了一份《参加聚会承诺书》请各位过目并签字。这份承诺书上写着“本人自愿参加聚会,如果因饮酒过量,出现问题由个人负责”,“参与者是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签名的”等字样。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巧儿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共同聚餐饮酒人签订《免责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因此,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如果一起聚餐喝酒后的人遭受伤害或死亡,同桌人如果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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