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0期】两年诉讼时效不能约束“抚养费”!
基本案情:
张小某系张某(男)和陈某(女)的婚生儿子,张某与陈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张小某随男方生活,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女方每月支付男方200元给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08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张小某现年15岁,称从父母离婚起,母亲没有给过抚养费,张小某听其他人说,追索抚养费有2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抚养费无法追索,那张小某是否可以请求其母亲给付自2008年3月开始的抚养费呢?
巧儿说法:
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我们不应该机械式的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特别是基于父母子女亲情为依托的事实关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对于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请求权则不适用此制度。
本案中,张小某今年15岁,具备被抚养条件,对其母(陈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作为一种基于父母子女亲情关系的权利,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张小某有权请求陈某给付自2008年3月开始至今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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