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3期】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发生伤害的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张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了学校体育馆的一场篮球比赛,比赛当中,小王在抢球的过程中不慎被小张绊倒摔伤,腕部轻微骨折,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日常生活也有了很多不便。所以,小王向小张要求赔偿。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明知有风险存在,却自愿冒险,那么出现损害就应该自负责任。这是指一般情形的归责原则。如果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一是其他参与者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二是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到损害。本案中,小王自愿参加篮球比赛这种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虽然小张的行为使得小王受损害,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要求小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自己承受相应的费用与损失,除非小张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小王的受伤原因是体育馆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就可以向管理人员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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