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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364期】家庭主妇对家庭生活尽了更多义务的,离婚时男方必须进行补偿?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7:30:14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小王(女)和小张结婚之后,育有一子。小张是一名投资者,收入很充足,但是小张家离单位较远,往返时间较长,小王暂时没有工作,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照看孩子小小张。洗衣服做饭带孩子,每隔一段去看望双方的老人,成了小王日常必修的工作。后来小张在外面认识了一名新来的女同事,两人产生恋情,感情特别好。小王听说这个消息,感觉和小张感情破裂难于愈合,于是和小张商讨离婚事宜。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付出更多义务一方设立的权利,是对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也是对付出较多一方的尊重。本案中,小王对家庭生活尽了较多义务,离婚之时有权向小张请求补偿,而小张应当予以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形式等事宜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