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5期】流押、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李某借给王某120万元,用王某的房子做抵押,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款项,则王某名下的房子归李某所有。债务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双方对房产归属出现争议。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质、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债务期限届满前,如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则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于担保物权人的条款,也就是不进行清算直接以物抵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流押、流质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新的《民法典》对于流押条款做出了相对柔性的规定,并没有直接禁止,而是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李某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流押条款不但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也保护了弱势债权务人的利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