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7期】老人是否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
基本案情:
老人老张独自住在北京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内。他的孩子小张长期在外工作不常回家。老人有一个保姆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好多年了。保姆小王对老人的脾气性情了解甚多,很贴心地做些老人喜欢的饭菜,打理家里的各项事宜。老人对保姆很满意。这时老人已经是九十九岁高龄了,写遗嘱将房产留给孩子小张,但是又怕长期住在他家且无子女的小王无处可去,于是想赋予保姆房屋的居住权。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所难题。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老张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在给与其孩子小张房屋的继承权以外,赋予保姆小王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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